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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等14人不服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0-07-30 11:1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1

 

申请人:朱某某14

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某14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号)一案,2020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113日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XX街道XX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住宅房屋。20191225日,申请人收到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邮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仙政办信开告〔20193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仙自资规信开告〔201928号),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街道XX村拆迁涉及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资料,目前正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还未上报农转用征收,相关征地和用地信息不存在。但是,申请人于20191126日,看到了一份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号),显示批复日期为201938日,并且XX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依据该批复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与申请人谈安置补偿,要求申请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没有征收涉案集体土地的合法征地批复的前提下,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没有合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据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对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没有依法批准的前提下,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没有合法依据,涉案批复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属程序违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38日作出《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号),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

三、XX街道办事处拟定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职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XX街道办事处无权拟定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并报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号)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并且XX街道办事处无权拟定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涉案批复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依法应予撤销。因此申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与案有关的项目情况。本案所涉的XX一期房屋征迁项目涉及村民81户,目前丈量评估了77户,剩余4户未丈量评估,其中71户已自愿签订了拆迁协议,整个项目还处于前期调查工作阶段,尚未实际实施征地行为。

二、《关于同意XX一期拆迁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号)是内部请示答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直接影响。()仙居县人民政府根据XX街道办事处的请示,作出批复 “你单位《关于同意XX一期拆迁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补偿安置方案,现批复给你们。希你单位接文后,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这是内部请示答复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直接影响。且,批复中要求XX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并没有不当之处。(二)该批复并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定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等程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但是,本案XX一期拆迁项目征地法律程序尚未开始,还谈不上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经过公告、听取村民意见等问题。本案批复,是县政府同意该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村民就房屋补偿问题开展协商协议的方案。XX街道办事处根据《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与村民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再按法律规定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果有村民不同意与XX街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政府会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

三、《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在县政府批复前,已经广泛征求意见,且内容合法合理。方案明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式住宅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根据规划,该项目的安置实行原地安置,安置地块在县公安大楼北侧,是仙居城区的核心地块,将大大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此外,县政府在作出《批复》之前,县征迁委、街道办事处等开展了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征求并充分听取了所在地村组织和村干部、村民代表及村民的意见。且,该方案与仙居县基本政策一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38日,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同意仙居县XX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关于XX一期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申请人朱某某1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

另查明,仙政发〔20193号批复涉及的区块尚未经批准征收为国有,被申请人未实际实施征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仙政发〔20193号《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申请人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第(十一)项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关于同意XX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仙政发〔20193)涉及的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被申请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亦未实际实施征地行为。在此情况下,涉案批复属于为征地所作的准备行为,尚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亦尚不能产生依法改变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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