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香、洪某友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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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4号
申请人:洪某香 申请人:洪某友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洪某香、洪某友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快递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答复,故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位于椒江区XX街道XX村390号﹑391号的2013年7月30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30614号) ,和附图及附件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村庄规划图(蓝图) 等红线图、四址范围;公示公告等相关信息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并将相应的文件一同寄送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12月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申请人要求提供形式是书面,2019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政挂号信将答复书及相应资料寄送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签收上述邮件。申请人要求公开“位于椒江区XX街道XX村390号﹑391号的2013年7月30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30614号) ,和附图及附件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村庄规划图(蓝图) 等红线图、四址范围;公示公告等相关信息的相关资料”。2019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于2019年12月30日交邮寄出。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签收上述告知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机关邮寄申请本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邮政挂号信面单、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已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并已向申请人邮寄,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故申请人提起的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的请求,本机关不再支持。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上述法条,若行政机关选择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答复,交邮之日应视为答复之日。本案,被申请人于收到之日起第21日交邮向申请人答复,超过法定答复期限,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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