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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兴等三人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答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0-07-27 14:5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133

 

申请人:王某兴

申请人:许某林

申请人:王某荣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王某兴许某林王某荣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99日作出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于2019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11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兴许某林王某荣系台州市黄岩区XX街道XX村村民,于20197月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举报本村党支部书记等人破坏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该案转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经调查之后出具答复书。对涉案的第二、第三宗地块,被申请人虽然已认定实际用地已超出批准13.329亩的违法事实,但并未明示这块被违法破坏耕地的具体位置,混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区域,并以“未开工建设”一抹了之。申请人作为本地村民,对于涉案的相关人员违法破坏耕地,并且基本建成楼房的事实,有目共睹。而被申请人竟作出“未开工建设”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中“实际用地超出批准面积13.239亩”的具体位置未予说明和“该地块未开工建设”的表述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申请人王某兴等三人的举报信后,已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并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经初步调查,在举报事项中存在部分地块涉嫌违法用地,故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立案调查。被申请人2019年9月9日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并送达举报人,告知其被申请人开展的初步调查情况和已立案查处的事实。因案件尚未调查终结,故在案涉答复中无法确定案涉违法用地的准确面积和四至界限。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确认答复中未明确具体位置等内容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涉答复也对王某兴等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性影响。

二、王某兴等三人不具有本案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王某兴等三人的承包地在已办理合法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地块内,而在涉嫌违法用地的大致地块内并无承包地,王某兴等三人的举报不属于自益性举报,故其与违法用地和查处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王某兴等三人不具有本案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案涉答复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本案的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99日,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申请人王某兴许某林王某荣举报内容,经调查核查后,作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就关于非法征收基本农田事项的问题、关于XX村倒卖宅基地给本村村民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未明示涉及的“第二、三宗地块内环线拆迁安置项目”被违法破坏耕地的具体位置,并认为答复所载“该地块未开工建设”的表述有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答复中该块内容违法。在行政复议答复环节,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认为原答复所载“该地块未开工建设”的表述系笔误,真实表述应为“该地块部分土地未动工建设”,并就答复中已注明对该地块的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作为理由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案件处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测笔录、情况说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示意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据此,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亦具有就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答复的第二、三宗地块为市区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中第二、三宗地块为市区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项目”中所载“该地块未开工建设”的表述有误,但被申请人答复的处理意见中,已注明“对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转让宅基地问题,我局于2019年9月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内容。联系该答复的上下文,如果被申请人事实上认为“该地块未开工建设”,亦不会进行后续的立案查处行为,且该立案查处行为有《违法案件处理立案呈报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申请人所答辩的“该地块未开工建设”表述系笔误的理由充分,本机关予以采纳。但就该笔误情况,本机关予以指正。此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未明示涉及的“第二、三宗地块内环线拆迁安置项目”被违法破坏耕地的具体位置违法,因该案件尚未调查终结,无法确定违法用地的准确面积和四至界限,且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告知该地块实际用地超出批准面积0.8826公顷(计13.239亩)的情况,法律法规亦无必须明示违法破坏耕地具体位置的强制性规定,故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仅在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中涉及集体土地承包权,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其他答复内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其他答复内容不予审查。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行为无不当之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中“第二、三宗地块为市区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立案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等事项的答复》(台自然资规执〔2019〕11号)“第二、三宗地块为市区内环线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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