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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20-11-16 14:34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95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730日作出的台综执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于20208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711日通过台州市人民政府网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于20206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或移交告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730日作出台综执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730日作出的台综执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19730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0207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06月份复议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受理通知书或移交告知书。”经过调查,被申请人并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730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2020)第1号,并于当天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07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7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将答复书及相应资料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三、申请人2020615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实质是对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回复不满意,并非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认为台州市社会福利院存在违法行为,于202057日通过信访途径向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椒江局在当时即进行了调查并将信访处理结果于202068日反馈给了申请人。2020615日,申请人又就该事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在当天即按照信访办理程序转交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在2020716日对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椒综执信复20208号),告知相关处理情况。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且答复内容明确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711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台州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要求公开申请人2020615日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复议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受理通知书或移交告知书20207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台综执信开告20201),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投诉的事项已于617日通过信访途径转交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故你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材料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将该告知书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202061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0617日收到复议材料后当天以来信交办单方式移交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未经复议程序。

以上事实,有办件通知单情况说明、台综执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信交办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上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其所申请公开的复议受理通知书或移交告知书也就根本未客观存在,不属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且被申请人经过检索,亦未发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明显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送达至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730日作出的台综执信开告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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