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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20-11-13 14:43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7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台集依复〔2020〕第12号),于2020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的内容为: 1.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村X组陈某某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2.陈某某一家3口人,其本人、妻为农民户口,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士官、户口已迁入部队、已婚,妻子为居民,转业后国家应当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请公开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安置2间宅基地所颁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3.请公开陈某某之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军官,已婚)计入建房人口数的政策、文件名称。

而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答复为:一、 关于“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村X组陈某某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方面。本机关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陈某某不同意公开的确认函,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公开陈某某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二、关于“2.陈某某一家3口人,其本人、妻为农民户口,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士官、户口已迁入部队、已婚,妻子为居民,转业后国家应当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请公开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安置2间宅基地所颁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3.请公开陈某某之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军官,已婚)计入建房人口数的政策、文件名称”方面。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两项申请均是依照台政发〔1997〕45号文件和台州市人民政府令76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台州市政府市76号文件《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可以看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应该不是台政发〔1997〕45号文件和台州市人民政府令76号文件。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是公开的,因此答复没有针对性,并没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公开,属适用依据错误。当时陈某某之子陈某俭,计入建房人口数,究竟是按照哪一个文件执行?台政发〔1997〕4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是“(一)未婚现役军人”,而台州市人民政府令7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从中可以看出,前者是有限制的,是未婚的现役军人,后者是无限制的,只要是现役军人,就可以了。这说明此答复是不正确的,不可能同行执行二个文件,如果同时执行二个文件,该户宅基地是无法批准的。

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台集依复〔2020〕第12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台集依复〔2020〕第1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202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在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1.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村X组陈某某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2.陈某某一家3口人,其本人、妻为农民户口,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士官、户口已迁入部队、已婚,妻子为居民,转业后国家应当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请公开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安置2间宅基地所颁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文件。3.请公开陈某某之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军官,已婚)计入建房人口数的政策、文件名称”。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因案涉安置协议涉及第三人陈某某的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安置协议一旦公开可能损害陈某某户的合法权益,是否公开应首先征询陈某某的意见。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书面征询其意见,陈某某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提供。在得到陈某某户不同意提供的意见后,被申请人对不公开该信息是否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根本原因是对开发区只给申请人户安置一间宅基地的结果不服。针对该问题,申请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反映,相关部门也已告知该户拆迁安置结果所依据的政策解释及原因。实际上,对于申请人户所在村亦或周边村的拆迁安置政策及安置结果,多年来除申请人提出异议外并未有明显的争议,这也从侧面印证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是普遍受到认可并被接受的。同时,申请人此前已经提起过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诉至法院,椒江区人民法院亦认为其他拆迁安置户的拆迁协议及安置数量与申请人无利益上的挤占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不公开案涉安置协议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案涉的安置协议。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2、3项申请,经查询,所依照的批准文件是台政发〔1997〕45号文件和台州市政府令76号文件。被申请人在台集依复〔2020〕第5号及台集依复〔2020〕第7号中已提供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台集依复〔2020〕第12号)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向第三人陈某某征询意见。2020年6月4日收到陈某某的不同意公开意见后,于2020年6月24日将答复书及文件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答复书中业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的救济途径。整个办理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第12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李某某通过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原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村X组陈某某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2.陈某某一家3口人,其本人、妻为农民户口,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士官、户口已迁入部队、已婚,妻子为居民,转业后国家应当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请公开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安置2间宅基地所颁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3.请公开陈某某之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军官,已婚)计入建房人口数的政策、文件名称。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到第三方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向陈某某书面征求意见是否同意依申请提供该政府信息。2020年6月4日,陈某某回函明确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202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台集依复〔2020〕第12号)并交邮送达至申请人,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您申请公开的“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XX村X组陈某某与开发区拆迁办签订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机关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陈某某不同意公开的确认函,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二)您申请公开的“2.陈某某一家3口人,其本人、妻为农民户口,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士官、户口已迁入部队、已婚,妻子为居民,转业后国家应当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请公开原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陈某某安置2间宅基地所颁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3.请公开陈某某之子陈某俭,为现役军人(三期军官,已婚)计入建房人口数的政策、文件名称”,该两项申请均依据台政发〔1997〕45号文件和台州市政府令76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已在台集依复〔2020〕第5号和第7号中均已提供,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8月,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承担原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另查明,从2017年至今,申请人及其妻子丁某某等人向被申请人共提起30次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大多涉及其他人员拆迁安置的政策及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住宅用地批准文件等。因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之诉(包含上诉)21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截图、台集依告〔2020〕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台集依复〔2020〕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证明、台编〔2020〕74号关于设立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议诉讼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条件,权利如明显滥用,则不受法律保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综合衡量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员提起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大多涉及其他人员拆迁安置的政策及依据、拆迁补偿协议、住宅用地批准文件等,其目的是为了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引起对自身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重视和解决,本案中的申请事项亦是如此。上述事项均与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申请人多次反复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以所谓的“保障知情权”为由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该行为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已构成知情权的滥用,故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本机关已无需对本案被申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约制权利滥用,对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员滥用申请权和知情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限制。如今后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员提起类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可不予处理或不予受理。对其提起的其他申请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应当依法作出合理说明,否则亦将不予处理或不予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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