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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天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20-11-13 14:33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202067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206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于20206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7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许某某2020517日以邮寄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是城中村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是开发改造,还是村居改造”,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故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涉及土地征收面积1160亩,拆迁户数940户,属被申请人拟定报批项目权力职责范围,应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晓。申请人并非向政府咨询。该项目的实施属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范围内,应当向社会公开。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52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和审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610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公开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是城中村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是开发改造,还是村居改造,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检索及审查,申请人实际是以信息公开名义向被申请人询问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被申请人以相关词条作为检索关键词并未检索到单独记载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的相关文件,且申请人以咨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520日,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许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是城中村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是开发改造,还是村居改造”。20206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故无法提供。2020611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交邮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许某某向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事项为XX街道XX路以北(XX)区块二期三期改造1-11地块的性质和类型,是城中村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是开发改造,还是村居改造”,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且被申请人经过检索,亦未发现所申请公开事项的相关文件。据此,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0520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610日作出答复后送达,整个流程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20206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天政信开告〔2020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七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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