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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不服温岭市人民政府未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15:45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69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未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于2019年7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710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蔡某某是浙江省温岭市XX街道XXXXX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和私有房屋,申请人及家人在此生活居住多年。现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在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房屋列入XX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被征收人、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进行公告,并开始办理补偿登记等手续。而本案中,申请人从未看到过任何的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缺乏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就征收土地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报请审批,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31日通过审批,作出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1081A2019-0002]。嗣后,被申请人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于2019613日发布了20193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于当日向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依法在XX街道XX村村务公开公示栏予以张贴公告。故被申请人已履行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的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613日,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31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作出〔20193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于当日向申请人某某所在村即温岭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张贴公示。公告所示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与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征收面积相同,均为25.4522公顷,涉及申请人村的征收面积为3.5994公顷,并告知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以及权利人对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救济权利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温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送达回执、公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本案中,20195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发浙土字(331081A2019-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被申请人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13日,即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意见书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当日在申请人蔡某某所在村村务公示进行公示。被申请人公示征收土地方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815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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