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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李某某、翁某平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0-01-17 15:29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复〔201950

申请人:翁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翁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规划

申请人某某、李某某、翁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规划作出的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案,于20194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19418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1227日作出的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01931日作出的《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行复2018145)仅对被申请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职确认违法,对投诉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未予评价。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认为不存在违法侵占申请人承包土地错误。三申请人位于XX的承包土地被椒江区XX街道XX村村委会出租给椒江区XX街道办事处搞非农建设,这种以“租代征”侵占申请人承包地,致使承包地被损毁某侵占至今,被申请人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某制止。因此,该答复意见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履行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18925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书》中并未明确其被侵占的2亩承包农田的具体位置,故被申请人对其承包权证下的3个地块均进行了调查,作出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经被申请人进一步核实,并联系申请人翁某某XX村干部等人进行现场指界,明确申请人位于XX的承包地属于74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临海和椒江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该项目于20111227日经《国土资源部关于74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临海和椒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71号)同意征收,涉及申请人所在村XX村土地面积3.7833公顷,征地总费用425.6213万元已全部支付到XX村。因此,申请人与投诉查处XX地块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2款及第48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申请人位于新塘的承包地已被依法征收,位于上塘的承包地仍能正常使用,申请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指出其位于XX的承包土地被用于非农建设,与事实不符。XX地块早于2011年被依法征收,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均已支付到位,截止2018年底,该地块仍未建设,现状为荒地,并不存在侵占土地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三申请人均系台州市椒江区XX街道XX村村民,该户持有《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浙农包椒字第708749号)。2018925日,申请人翁某平向被申请人下属的椒江分局邮寄一份投诉书》,称申请人翁某平于2017324日与椒江区XX街道办事处签订《苗木迁移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椒江区XX街道办事处为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申请人在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承包田上种植的苗木。该建设项目及征收土地无任何批准文件,也无公示公告,非法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申请人要求对侵占申请人的2亩承包农田的土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下属的椒江分局签收后,未及时将该份《投诉书》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土地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不服,于201812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181227日,被申请人作出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于201812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答复意见书上载明:... ...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2018)浙10行终278号)判决《苗木迁移补偿协议》有效,该约定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或补偿... ...截至目前,XX某上塘地块,仍由你户在承包使用,保持现状。新塘地块已被征收(批文号:浙土字A[2015]-0632号审批意见书)且地面已清表。综上所述,你们户承包权证下土地并不存在违法被侵占土地行为。201931日,本机关经审理,作出《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行复2018145号),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申请人不服该涉案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户持有的承包权证载明具体的承包土地地块名称及面积:XX,2.16亩;新塘,0.99亩;上塘,1.37亩。其中申请人户位于XX及新塘地块均被依法征收,位于上塘地块仍由申请人户承包使用。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承包权证》、《国土资源部关于74省道南延三门毛张至椒江二桥临海和椒江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971)、《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椒政征地[2012]第1)、《征收村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椒土资征字[2010]45)、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5]-0632号)、《苗木迁移补偿协议》及支付凭证、《台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土地勘测定界图》、《谈话笔录》、《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台土监椒答20182号)相关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下属的椒江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核查认定《苗木迁移补偿协议》有效、申请人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存在被违法侵占的事实,依法作出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该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XX地块仍由申请人户在承包使用,实际上该地块已经被依法征收。鉴于该答复内容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最终处理结论,也不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权利,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规划作出的台土监椒答20182《关于翁某平等3人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612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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