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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苏某某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0-01-17 15:2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51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某某、苏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一案,于2019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217日邮寄给申请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中所称的调查事实错误,所用的证据伪造,回复认定的事实系故意违法违纪包庇台州市xxx学校故意实施非法预征征用“基本农田”的事实,隐瞒申请更正中伪造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包庇椒江分局作出《关于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款依据明显不当,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恢复颁发本住房用地房屋所有权人苏某某的房屋具结户主苏某某的名字,支付给申请人802111.2元的损害赔偿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张某某、苏某某201812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申请书》,请求撤销椒江分局作出的《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申请人认为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中的权利人为张某某系错登,要求更正登记为苏某某。经查,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所涉土地和房屋坐落于椒江区XX街道栅桥村,土地面积为22.1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目前,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所涉房屋已灭失,该地块已建成台州市xxx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故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应予以注销,被申请人于2019128日作出涉案《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申请人要求更正登记的申请系重复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0101110日,申请人因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变更登记一案,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台椒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认为椒江分局不予受理登记答复不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1121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台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申请人已采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且人民法院已经对涉案土地证变更登记进行生效判决,该判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土地证登记错误,且涉案《回复》未造成其损害事实。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登记错误,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涉案《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1112日,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联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请椒土分局颁发确定对(2018.10.9)邮送复制<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错登户主名字张某某进行更正改登户主苏某某名字之事的更正申请书》,要求变更椒集建(94)字第04080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4.8.7)、(000218)椒江市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申报表、(000219)椒江市农村地籍调查表(1993.6.14)、(000223)界址调查表(1993.7.1)、(000224)椒江市土地登记具结证明书(1993.4.25)等材料中某某的名字为“苏某某同年1113日,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认定申请人要求更正登记的主体已经灭失,更正申请不予受理。同年12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联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请台土资局依法颁发撤销椒土分局(2018.11.18)邮送<答复(2018.11.13>造假“由于你要求的更正登记的主体已经灭失,所以要求的更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侵权之事的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更正处理。20191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认定申请人要求更正登记的申请系重复申请,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理应注销,申请人要求更正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另作废了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以本件为准,并于同年21日将该上述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并要求被申请人恢复颁发本住房用地房屋所有权人苏某某的房屋具结户主苏某某的名字,支付给申请人802111.2元损害赔偿金等请求。

另查明,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多次对申请人要求确认颁发位于椒江区XX街道XX村两间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及变更一间土地使用证(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土地证)的名字

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登记答复。201121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将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张某某更正登记为苏某某,应提供该土地使用权属于苏某某所有,与张某某无关的证据,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乡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分书复印件、立分拆契约书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其要求更正登记证据不足,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不予受理登记结论正确。申请人要求更登记的椒集建(94)字第04080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所涉房屋已不存在,该地块已建成台州市xxx学校

以上事实,有联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请椒土分局颁发确定对(2018.10.9)邮送复制<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错登户主名字张某某进行更正改登户主苏某某名字之事的更正申请书》《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联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请台土资局依法颁发撤销椒土分局(2018.11.18)邮送<答复(2018.11.13>造假由于你要求的更正登记的主体已经灭失,所以要求的更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侵权之事的申请书》《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2011)浙台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张某某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中包含两部分内容,内容一是对申请人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要求更正登记的申请不予受理,内容二是撤销作废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关于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该回复中的内容二只是告知性的内容,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实质是对被申请人对其要求更正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回复不服,本案就该内容进行审查。

申请人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寄送《联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请椒土分局颁发确定对(2018.10.9)邮送复制<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错登户主名字张某某”进行更正“改登户主苏某某名字”之事的更正申请书》,实质是要求对椒集建(94)字第04080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上的名字进行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曾于2010年多次就申请人关于椒集建(94)字第0408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变更登记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登记的答复,法院生效判决也认定申请人要求更正登记的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登记结论正确现申请人又同一事项提出相同申请,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亦未出现可以更登记的新事由,其申请系重复申请,且要求更正登记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登记并无不妥。另,申请人要求更登记的椒集建(94)字第040802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所涉房屋已不存在,该地块已建成台州市xxx学校,实际上也无法进行更正登记。被申请人于2018年1219日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于2019128日作出涉案回复,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802111.2元损害赔偿金等行政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128日作出的《关于请求撤销椒江分局<关于张某某请求(000216)椒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7.1)等表的更正申请的答复>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610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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