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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不服被天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0-01-17 15:23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44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4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415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因本案的审理其他案件的审理有关联性,本机关于2019620日中止本案的审理。201993日,本机关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天台县XX街道XX村村民。被申请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包括申请人住宅2018522,被申请人作出《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玉潮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存在未批先征之嫌,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第三条规定,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等规定。申请人不服提起本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8522日作出《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2018年6月,申请人儿子余旭栋已根据申请人及申请人丈夫余其浪的委托,与天台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就《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协商一致达成了房屋拆除协议书,领取补偿款并接受安置,目前其房屋也已拆除。申请人户已认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也不存在可以主张的合法权益。二、土地已征收。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01〕第1035120011116日批准)、浙土字A2010-03472011110日批准)、浙土字A2011-0518201229日批准)、浙土字A2017-00092017519日批准)、浙土字A2017-0183201919日批准)、浙土字A2018-00032018418日批准)。被申请人已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征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浙土字A2017-0009批准的天台县XX街道XX唐兴大道改造项目地块四内,不存在未批先征拆的行为。三、被申请人作出《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内容符合规定。土地批准征收后,2018年420日,发布了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XX三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8年511日上午就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经2018年县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2018522日对外公开发布了《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区块实际,制订广泛听取意见,内容合法合理。至现在,除极少一部分之外,该区块的征收对象户均已自愿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并接受安置。房屋也绝大部分已拆除。综上,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涉案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原属XX村集体所有,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1〕第10351号、浙土字A2010-0347号、浙土字A2011-0518号、浙土字A2017-0009号、浙土字A2017-0183号和浙土字A2018-0003号文件批准,依法进行了征收。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位于浙土字A2017-0009号批准的天台县XX街道XX唐兴大道改造项目地块四内。

2018年420日,原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和天台县XX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关于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XX三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公告;2018年426日,天台县XX街道XX村相关被征收户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428日,原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和天台县XX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听证通知,并于2018年511日,就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召开了听证会。后经被申请人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于2018522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对外发布了《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另查明,2018年6月,被申请人户已与天台县XX街道办事处签订《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协议书》。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7-0009号、浙土字A2018-0003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用地勘测定界图、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张贴情况表、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申请人签到单、关于印发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21号)、协议书、房屋调查表、户口本、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审批《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涉案地块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无不当。程序上,被申请人在批准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前征求了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安置补偿的意见,并召开了听证。综上,被申请人批准该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台县人民政府批准《天台县XX街道唐兴大道XX区块二改造项目、XX三期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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