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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香、周某娇因不服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周某香、周某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0-01-17 14:37 访问次数:
 

台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行复2019129

申请人: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香、周因不服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810日作出的《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于201910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810日作出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认为涉案房屋系应拆未拆老屋不予安置补偿。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系违法的答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理由为:一、涉案房屋并非应拆未拆房屋。涉案房屋即三间老屋(两间二层楼和一间披房),系两申请人的父亲周某某、母亲金某某1968年向村大队购买,买卖行为和协议合法,不违反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应为其合法财产。1980年,两申请人的家庭建造四间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19931210日,经原台州市土地管理局椒江分局核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同时将三间老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椒集建93字第41号)颁发给周某某,将1980年建设的四间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按照《析产协议书》的约定分别颁发给周宝、周富、周法等人。该两处房屋系同时颁证,即行政机关对两处房屋产权同时进行确权。老房与新房同时颁证,不可能存在一处违法、一处合法的情况,而应该是同时都是合法的。即使被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人口数量要求,但行政机关同时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确权发证,这显然是有效的行政登记行为,在行政登记行为被撤销或更改之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土地被征收,原土地登记行政行为也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能够证明用地和房屋的合法性。截止目前为止,老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没有被注销,仍然是有效的(201910行终77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确认该证的注销登记行政行为不存在)。

二、两申请人要求安置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椒政发【200214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非农户祖住或继承的房产,无论被拆间数多少,只可安排一间地基,多余部分被告经济补偿。因此,两申请人对于涉案的三间房屋,符合非农户祖住或继承的房产,应当给予安置地基各一间,并就多余部分予以经济补偿,或者按照椒江区的通常做法另行选择套房各一间进行安置。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且权源合法……可安排一间宅基地,可看出两申请人依法可以享受村宅基地待遇,土地征收和拆迁时,政府也应该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三、1983年清土工作组对周某某户四间新建房屋进行处罚,不影响涉案房屋和土地的合法性。虽然1983年清土工作组对四间新建房屋进行处罚,但当时清土工作组和相关机关均盖章确认清土完毕,且之后行政机关对新房和老房同时进行发证确权,这两处房屋和土地合法。1993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老房和新房均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而被申请人用周某某户在80年代的人口数和户口情况评价1993年办证时的宅基地是否符合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1993年办证时,两申请人户口都在村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810日作出的《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房屋不属于宅基地安置的范畴。两申请人父亲周某某19683月向XX村购得XXXX117号房屋间。1983129日,周某某提出申请,要求老屋拆翻建。批文记载:原有间老屋91.35平方米,申请建新房119.34平方米。之后,周某某未批先建、异地建设共间房屋。1993年申请人父亲周某某户分家析产,根据《析产协议书》,该户共有间房屋,坐落在XX117号的间祖传平房屋(包含披屋间),由周香、周娇两姐妹均分。案涉房屋并不属于宅基地安置的范围,不具备合法性。第一,根据1981915日发布的海农委字(81)第36号《关于农村社员住房建设的具体规定(试行)》文件第四点规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按社员家庭现有常住人口与新婚情况计算(包括原有房屋在内):社员家庭人口一至四人建房一间,五至八人建房二间,八人以上建房三间……。当时周某某户至多8人,按政策规定最多享受三间房屋。该户在1983年申报间宅基地时,已达人均条件上限。周某某在尚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即擅自建造间房屋,已违反相关规定。第二,依照椒政(19832号《关于公布<椒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点的有关规定,1983年清土工作组对周某某户的未批先建的间房屋进行了处罚,笔录中记载该户新房部分侵占集体土地间,并愿意将新屋前面土地还给大队,西边地垄间拆除土地还给大队。以上均可以印证周某某户按1981年文件政策最多可以享受间宅地基。申请人分得的房屋不在宅基地安置的范围内。

二、申请人申请补偿的要求无依据。在2005年对XX路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椒江区枫南路北面指挥部已对房屋进行补偿,宅基地超规定部分依法不应进行补偿,但对地面房屋按照地面附属物予以了补偿。根据椒江区拆迁安置政策及宅基地文件,对于应拆未拆老屋不予安置补偿,所以申请人均分的XX117号的间老屋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申请人系椒江海门街道XX村村民,1995年因枫南小区征地,户口同时迁出XX村转为非农。两申请人父亲周某某19683月向XX村村大队购得XXXX117号房屋三间。1983129日,周某某提出申请,据《农村土地私人建房登记表》记载:户主周某某,家庭成员情况显示6人,原有房屋3间,用地面积91.35平方米,新建房屋楼房间数3间,用地面积119.34平方米,户主需要说明的问题老屋翻建。后周某某户未批先建,原椒江市清土工作队驻XX大队工作组(下称清土工作组)于1983126日对周某某做了谈话笔录,笔录记载:老屋3间,新屋4间,新屋部分侵占集体土地及4间擅自建房的处理,对超出平方面积的处罚款。另周某某愿意自己新屋前面土地还给大队,新屋西边地垄1间拆除,土地还给大队,新屋后面的地抵作自留地,还有多余把老屋南边桔园地及把所有的梗竹砍掉,全部土地由大队收回。之后清土工作组在周某某三间批文上注明拆老屋建在新地基上,不算老屋翻建……对未建的1间地垄拆除恢复耕种和除去新屋后面土地抵作自留地,多余土地收前面,西边梗竹迁移归大队所有1993526日,周某某户进行分家析产,据《析产协议书》记载,产权人有2间老屋(1层)及1间披屋,两申请人各分得1间老屋,披屋由产权人使用至百年,产权分给两申请人共有;4间新屋(2层)及2间灶间,其中1间由产权人自住,其余3间均分给3个儿子。两申请人父亲周某某1997年去世,母亲金某某1999年去世。20053月,位于XXXX117号的三间老屋被拆迁。

20196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9810日作出《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813日通过邮寄送达给两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对于周某某间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发现周某某户其中间房屋属于应拆未拆老屋,依据有以下两方面1、根据1981915日发布的海农委字8136号《关于农村社员住房建设的具体规定试行》文件第四点规定当时周某某户至多8人,按政策规定最多享受三间房屋,该户在1983年申报间宅基地时,已达人均条件上限,需将1968年购买的位于XX117号的3间老屋拆除方可审批2、依照椒政19832号《关于公布<椒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点的有关规定,1983年清土工作组在对周某某户的未批先建的间房屋进行了处罚,笔录中记载该户新房部分侵占集体土地4间,并愿意将新屋前面土地还给大队,西边地垄1间拆除土地还给大队,可以印证周某某户按1981年文件政策最多可以享受间宅基地。综上所述,根据海农委字8136号文件、1983文件、周某某户土地批文、周某某时做的笔录和罚款,可以确定出周某某户在20053月拆迁前的合法房屋只有间,故你们两姐妹户所分得的房屋应属应拆未拆老屋。不属于宅基地安置的范,但根据査阅枫南路北面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资料,你们的房屋残值评估为24727.55元。该款项可以随时向指挥部提取根据椒江区拆迁安置政策及宅基地文件,对于应拆未拆老屋不予安置补偿,所以你们两姐妹均分XX117号的间老屋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同年1012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及邮寄凭证、《农村土地私人建房登记表》、《析产协议书》、《谈话笔录》、《关于农村社员住房建设的具体规定(试行)海农委字8136)、《关于公布<椒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椒政19832)、《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椒政发【200214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农村社员住房建设的具体规定(试行)海农委字8136)第四点规定,建房标准,原则上按社员家庭现有常住人口与新婚情况计算(包括原有房屋在内):社员家庭人口一至四人建房一间,五至八人建房二间,八人以上建房三间……,《农村土地私人建房登记表》,拆老屋建在新地基上,不算老屋翻建……对未建的1间地垄拆除恢复耕种和除去新屋后面土地抵作自留地,多余土地收前面,西边梗竹迁移归大队所有,根据当时的农村建房规定,两申请人父亲周某某户最多享受三间房屋,其不拆除涉案三间老屋,新建房屋将无法获得批准,故其在1983年系以旧建新申报三间宅基地,即将1968年购得的位于XXXX117号的三间老屋拆除。另结合《关于公布<椒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侵占、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椒政19832)》第四点有关规定,清土工作组对周某某户未批先建的四间房屋进行了处罚,其中《谈话笔录》老屋3间,新屋4……另外本人愿意自己新屋前面土地还给大队,新屋西边地垄1间拆除,土地还给大队,新屋后面的地抵作自留地,还有多余把老屋南边桔园地及把所有的梗竹砍掉,全部土地由大队收回……新屋部分侵占集体土地及4间擅自建房的处理及对超出平方面积的处罚款可知,周某某户可享受三间宅基地。故周某某户的房屋中,由两申请人分得的三间老屋属于应拆未拆的老屋。另根据《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椒政发【2002149号)第六点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按规定应拆未拆的老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两申请人分得的涉案房屋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而2005年对XX路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椒江区枫南路北面指挥部已对房屋进行补偿,宅基地超规定部分依法不应进行补偿,但对地面房屋按照地面附属物予以了补偿,该款项可以随时向指挥部提取

两申请人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在调查基础上,对相关事实进行查实后,作出案涉答复意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810日作出的《关于周香、周娇申请事项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十一二十八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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